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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虎资料论坛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

2024年05月16日 18:55  点击:[]

红虎资料论坛互联网网站管理办法

吉农院院发〔202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网站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学校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学校网络空间形象和声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红虎资料论坛智慧化校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虎资料论坛互联网网站是指学校主页以及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院(部)、教辅部门、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直附属单位等校内单位所开办的,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未经批准,网站开办单位不得利用学校域名或IP地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是网站建设、运行、维护的统筹管理及技术支撑单位,具体负责:制定网站管理相关制度;各单位网站开办的审核;对学校网站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定期开展网站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网站集群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等。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网站开办单位为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办审核

第六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对网站实施备案审批管理。

第七条 网站开办单位如需通过网站集群平台建站,应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公司或个人通过网站集群平台自带的统一模板或重新开发模板进行建设。网站开办单位如无特殊需求原则上不再批准购置新服务器及分配虚拟主机,由信息化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网站集群站点资源分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网站建设应使用学校申请备案的域名(jlnku.edu.cn)和校内IP地址,网站开办单位如需在校外租用空间、域名,应到信息化管理中心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网站原则上不得开设交互式栏目服务。确有需要的,通过党委宣传部专项审批后方能提供。设有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有网络管理员24小时值守或有相应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条 网站开办单位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网站开办单位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网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网站集群平台,实行集中化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院(部)、教辅部门、科研机构、群团组织、直附属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均应进入网站集群平台。未纳入学校网站集群平台的,其技术安全由网站开办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主网站的总体框架设计和内容建设,负责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及发布,并对校内各单位网站内容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建网站(包括变更或改版)需向信息化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信息化管理中心和党委宣传部审核,符合在网站集群中的建站需求,信息化管理中心给予开通,各部门按照站群相关建站技术要求进行自主建站。建站后的网站内容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技术上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站的上线发布。学校不接受个人网站在网站集群建站的需求。

第十四条 专题性网页(指有专项建设经费的项目)应经学校批准实施,其建设和管理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并报党委宣传部、信息化管理中心审批和备案。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网站安全监测平台,监控校内各单位网站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对异常情况及时通报预警,并可视情况实施暂时关闭网站措施。网站开办单位在接到通报后应主动配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网站安全检测,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安全扫描或渗透测试等检测手段发现学校各单位网站的安全漏洞。新建网站要同步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满足基本安全保护要求并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信息化管理中心对发现严重安全漏洞的网站将采取暂时关闭措施并发出整改通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信息化管理中心有权关闭网站。

第十七条 网站开办单位应加强网站安全应急处置,制定网站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完善网站应急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网站安全事件。

第十八条 网站开办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管理。对需要进行服务外包的网站,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对于非学校重要网站,为确保学校网站安全,可采取限制校外访问的方式运行,学生及教职工在校外通过VPN访问。网站如确因工作需要,经过信息化管理中心审核、安全检测后予以开放校外访问。重要时期或重大活动安全保障期间,各网站开办单位应加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于无人管理、长期不更新的网站,信息化管理中心将关闭网站,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按本办法对各单位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的,可视具体情节予以暂时关闭网站、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网站安全责任事故的,信息化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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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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