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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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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控管理,保障学校及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校长办公会通过了《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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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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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履行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控管理,保障学校及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入编的教职工、晋升职级职称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提升、进修、深造、访学)等人员。
二、服务期类别及服务期限
(一)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及服务期限
1.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是指凡新入编学校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教职工入职时与学校约定的应当履行的最低服务期限,服务期自落编后到岗工作之日起算。
2.服务期限:凡新入编学校全职工作的各级各类教职工,均应履行不低于4年的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其中引进的博士人才在校工作基本服务期不低于8年。在读博士落编即冻结人事关系,取得博士学位后履行8年服务期。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且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二)晋升职级人员服务期及服务期限
1.晋升职级人员服务期是指凡在校提拔、任用、晋升职级或职称的人员应当履行的最低服务期限。
2.在校提拔、任用、晋升职级或职称的人员,在基本服务期4年以外,应当再履行不低于4年的服务期。服务期自任职资格批准之日或任职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三)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及服务期限
1.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是指各类人员、教职工入职后,参加继续教育后应当履行的最低服务期限,包括国内外攻读学历(学位)、博士后进站、访学、单科进修等类别。
2.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应履行的服务期自教职工回校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计入各类别服务期。服务期限视继续教育时间实际确定。
⑴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含3个月),服务期不低于1年;
⑵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在3个月至1年(含1年), 服务期不低于2年;
⑶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在1至2年(含2年),服务期不低于3年;
⑷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时间超过2年的,服务期不低于4年;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深造的,服务期不低于8年。
⑸到国(境)外参加继续教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年服务期。
(四)照顾性安置配偶的教职工服务期及服务期限
1.照顾性安置配偶的教职工服务期是指学校因人才引进或人文关怀,照顾性安置教职工配偶工作的(涉及同工同酬和B岗人员),教职工本人应当履行的最低服务期限。
2.学校照顾性安置配偶工作的教职工服务期增加4年。教职工本人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时,照顾性配偶必须同时调离学校。
三、服务期计算
教职工服务期累计计算,总服务期为各类服务期之和,符合两条或两条以上条款的人员,其服务期累加计算。服务期为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教职工应当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服务期按事项发生先后顺序依次履行。在服务期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计入服务期限:
1.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
3.违反纪律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
4.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况。
四、未履行服务期的违约处理
教职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离要求或辞职申请。不能依照本规定履行完成服务期,并经学校批准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向学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回相关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未满基本服务期
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未满服务期时间÷服务期时间)。
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待遇是指教职工来校后学校支付的安家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科研启动金和人才奖励绩效等。
(二)未满晋升职级服务期
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
(三)未满在职继续教育服务期
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未满服务期时间+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等。
继续教育期间培养费:包括继续教育期间学校支付的学 费、住宿费、交通费及教职工根据学校继续教育政策所享受 的工资福利、减免工作量对应绩效等。
(四)未满照顾性安置配偶服务期
违约赔偿金=本人违约赔偿金+配偶在校期间实发工资的20%。
(五)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按未服务期限月数计算,月标准分别为:
1.正高级职称(含享受正高级职称待遇)、五级领导或职员:5000元/月。
2.副高级职称(含享受副高级职称待遇)、六级领导或职员、博士学位人员:3000元/月。
3.中级及以下职称、七级及以下领导或职员、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2000元/月。
以上违约金标准,按照级别变化前后分段核算,有多重身份的,月标准就高执行。
五、解聘流程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
(二)所在单位研讨
所在单位向分管(联系)领导请示汇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若同意申请人解聘,将其辞职申请、有关情况说明及会议决议报人力资源保障处。
(三)违约责任核定
人力资源保障处牵头,会同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全面审核申请人服务年限、所签协议、待遇、资产、在研项目、教科研档案等情况,核定违约责任,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解聘办理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完成资产清欠、项目移交,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签订解聘承诺书,办结解聘手续。
六、附则
(一)各类服务期均指在校在岗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含学习进修、出国留学、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等时间,完成学校及所在单位、部门规定或交办工作任务的除外。
(二)教职工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各类服务期在基本服务期基础上累计计算,按事项发生时间先后依次履行且各类别服务期起始时间不能前移。
(三)未满服务期限的博士,需全额退回安家费、住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待遇。各类引进人才、人才称号、人才支持计划的教职工未满服务期,所涉及的科研启动金、人才支持计划经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档案和剩余经费移交。
(四)学校派出参加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博士后研究等项目人员,未满服务期的,双倍返回已报销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培养期间未完成基础工作量或工作职责的,按比例退还学校在培养期间发放的工资、绩效等。
(五)未满服务期须交还科研配套经费未使用部分。在服务期内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折抵部分服务期。
(六)经学校批准同意调离或解聘的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中,涉及服务期和服务期违约赔偿金的,按原协议条款执行,未涉及服务期或违约责任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七)教职工离职前须移交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项目与档案资料,并签订承诺书。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在岗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剩余服务年限不再计算。
(九)服务期内因组织任用原因调离的,军属随军安置的,不适用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上位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