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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农院院发〔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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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校内调动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流动,校长办公会通过了《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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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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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校内调动的管理,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流动,科学高效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非经学校组织选任和统一工作安排,在职教职工校内调整工作单位或岗位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校内调动审批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根据工作需要,校内各类岗位由人力资源保障处统筹规划,统一调配。
(二)合理流动,科学用岗
坚持编制、岗位、条件相统一,原则上调入单位须有空岗,或在未来一年内能够空出岗位。教学科研、行政教辅两类人员可在同类岗位内调动,或由教学科研岗位向行政教辅岗位调动,原则上不可由行政教辅岗位向教学科研岗位调动;辅导员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后方可进行校内调动。
(三)优化管理,以岗择人
拟调动人员须满足岗位条件,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符合回避制度管理规定,不得因人设岗。校内调动工作人员可与科级干部轮岗工作相结合。
二、校内调动工作程序
(一)同类岗位或由教学科研岗位向行政教辅岗位调动,经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人及主管(联系)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保障处审核,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校长同意,完成联签即可调动。
(二)由行政教辅岗位向教学科研岗位调动或重要岗位、关键部位、高端人才调动,经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人及主管(联系)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保障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调动。
三、有关说明
(一)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校内调动:入职学校工作未满2年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不满4年的;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上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申请同类岗位调动的(由学校安排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可以办理校内调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的;有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二)因学校组织选任涉及校内调动的,人力资源保障处依据任职或聘任文件办理调动手续;因内设机构、学科调整涉及的人员调动,按整体调配程序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在整体调动报告和名单上签署意见,人力资源保障处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报告和名单统一办理人事关系划转手续。
(三)拟调出人员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保证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因人员调出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办理校内调动手续期间,拟调动人员须完成原单位工作,并按规定主动做好工作交接,如因交接失误影响正常工作,或在校内调动工作中,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附则
(一)凡经批准办理校内调动的人员,除组织选任外,原则上3年内或一个聘期未满时不得再次调动。
(二)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与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保障处负责解释。